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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云与湖北绝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诗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湖北绝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诗剑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488号原告:杨云,女,汉族,1986年9月4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白小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撤诉、参加调解与和解、领取法律文书。被告:湖北绝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号*幢2-1。法定代表人:王诗剑。诉讼委托代理人:曾德兵,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刘畅,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被告:王诗剑,男,汉族,1983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杨云诉被告湖北绝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诗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杨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云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撤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云承担。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