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惠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4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惠君(化名黄瑜、黄艳),女,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惠君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琳、被告人郑惠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郑惠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世纪金源集团主席黄某某的特殊关系,谎称可以低价购买商品房、投资填海造地项目等,骗得吴某、赖某1、赖鸾碧、周某、江某某、赖某3等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375万元,归其偿还债务及个人花用,在案发前归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160万元。2016年8月8日,被告人郑惠君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惠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惠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法提请审判。被告人郑惠君对上述指控无异议,但在庭审中不能就全案赃款去向、同案人员相关问题等作出回答。被害人吴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对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所作发问,被告人郑惠君均未能回答,且郑惠君不能说明诈骗钱款的真实去向,对其共同作案人员亦不能如实供述,不应认定为坦白,且郑惠君不能退赃,请求法庭从重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郑惠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其系世纪金源集团主席黄某某之女的虚假身份,虚构可以低价购买世纪金源集团开发的商品房、虚构投资世纪金源集团填海造地工程等项目,骗得被害人吴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万元,骗得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40万元,骗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0万元,骗得被害人赖某120万元,骗得赖某210万元,骗得赖某3125万元。2016年8月8日,被告人郑惠君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其通过聚会认识黄艳(经其辨认系被告人郑惠君),其自称是福建首富黄某某的女儿。经介绍,黄艳知道其有大量的现金寻找投资后,黄即向其介绍在福建有几千亩的柚子园,有很多空地可以用于种花卉的苗圃,其随后应约到了福州考察,住在黄提供的别墅里,在别墅中看到黄艳和黄某某的合影,后来考察发现不适合投资,黄艳就介绍其投资其“父亲”在福州的一个吹沙基建项目,由黄和其各自出资3,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待项目结束后分红。2015年6月,其专门去了福州想看看项目,但因为时间紧,后来没有来得及看。之后黄艳多次来电和微信催促其落实投资,其也希望通过黄艳认识黄某某商谈合作收购国外电影制片厂的事情,黄艳就告诉其和其“父亲”讲过了,有涉足文化产业的意向。后来其经不住催促,通过工商银行向黄艳提供的一个叫蒋某某的账户内转账人民币1,000万元。到了2015年8月份,黄艳和其签了两份协议,分别是其和黄某某合作收购电影厂的协议和吹沙项目的投资协议,以便黄艳带回给其“父亲”批阅。之后黄艳一再催促其落实余款,其觉得黄艳有点心急,就没有打款。至2015年8月26日,其发现黄艳的身份存在多个疑点,觉得是个骗局,遂于次日报案。2、被害人赖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年底的时候,其弟弟赖某4带着一名叫黄瑜(即被告人郑惠君)的女人回老家,说黄是他们老板黄某某的女儿,后来又回来一次,那次赖某4和黄瑜就结婚了,黄瑜就主动说其“父亲”开发的房子可以拿到成本价投资,20万元一套。其就于2014年3月3日在老家银行向黄瑜提供的赖某4银行卡转账了40万元。后来一直拿不到房子,通过其催促,要回来了20万,还有20万至案发未归还。3、被害人赖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春节后其堂弟赖某4的妻子黄瑜(即被告人郑惠君)让其投资闽江世纪城的房子,可以通过其“父亲”黄某某以成本价拿到,到时卖掉分红。其就和赖某1每人转了40万到了赖某4的账户。但之后一直到2015年5月也没拿到分红,经过其催促,2015年8月赖某4通过他人向其转了30万元,之后再也没要到钱。4、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1日,一个自称是世纪金源集团老板的女儿,叫黄总的,以投资做房地产为由,让其向其老公赖某4的账户内转账人民币30万元,后在2015年2月归还10万元,至今尚有20万元索要无果,遂前来报案。5、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赖某4的妻子黄瑜(自称是世纪金源老板黄某某的女儿)打其电话让其以建安成本价投资房地产赚钱。其先后两次共计转账60万元至赖某4的账户上。后来一直没拿到收益。经其催促,2015年2月,黄瑜从赖某4的账户上划了20万元给其。之后就没有了消息,后来其通过其他途径核实黄瑜根本就不是黄某某的女儿。6、被害人赖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底赖某4对其说其妻子黄燕(经其辨认系被告人郑惠君)是世纪金源集团老总的女儿,现在世纪金源集团在福州开发房地产,可以成本价投资房地产赚钱。让其准备300万元,一年后至少达到800万元价值,其听说了后就总计转账了205万元至赖某4的指定账户。其间,具体的投资房子的事情都是其妻子在微信上和赖某4及其妻子联系的。后来至2015年7月其索要投资回报,赖某4被催的没办法于2015年7月至9月分了四次转账80万元给其。后来就再也没有归还钱款了。7、合作协议、投资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郑惠君谎称系黄某某的女儿,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款的事实。8、证人赖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年底和黄瑜(即被告人郑惠君)认识,后来至2014年9月结婚,但后来证明结婚证是假的。黄瑜告诉其她是世纪金源集团主席黄某某的女儿,黄某某给了她一栋住宅楼让她卖,接着就通过其让其姐姐赖某1投资40万、堂姐赖某2投资40万,其同学赖某3投资205万,其朋友江某某投资60万,其朋友周某投资30万。9、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黄瑜”(经其辨认系被告人郑惠君)通过其租住福州水乡别墅的房子,在房间内还有其和黄某某的合影。之后通过向其个人银行卡转账用于缴纳房租。其个人银行卡内有黄瑜打过来的一千万,其中有八百万转给了石某。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系福州世纪金源大饭店餐饮部经理,证实“黄瑜”(经其辨认系被告人郑惠君)向其自称系老板黄某某的女儿,大家都叫其“黄总”。11、证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本人并不认识被告人郑惠君。12、公安机关调取的照片、照片说明等。证实被告人郑惠君伪造身份情况。13、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黄燕(即被告人郑惠君)以世纪金源集团主席黄某某女儿的身份向其借款800万元,后来在2015年3月归还了800万元的情况。14、公安机关调取的赖某4、蒋某某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郑惠君通过上述账户收取诈骗款的情况。15、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惠君的到案情况。16、被告人郑惠君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证实其冒用黄某某女儿身份、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的情况以及郑惠君的真实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惠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惠君在庭审中就实施诈骗活动的关键事实在接受法庭讯问时均不能作出回答,对其不予认定坦白。同时对郑惠君实施诈骗的次数予以酌情从重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惠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30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郑惠君犯罪所得发还本案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郑惠君继续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娟娟审 判 员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饶伊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