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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行审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张胜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张胜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02行审901号申请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平,该单位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开疆,该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崔杰,该支队民警。被申请人张胜芝,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在审查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对张胜芝交通违章罚款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17年8月11日以被申请人已主动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0702行审901号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俭审判员  王国明审判员  宋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