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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蒋雪明、田单锋、张留妹、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雪明,田单锋,张留妹,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10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雪明,绰号“小腊狗”,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参与流氓滋扰活动于1993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嫖娼于1999年7月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3月、2010年1月分别被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2017年6月1日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1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田单锋,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灌云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田作立,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留妹,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08年1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葛益松,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2年9月被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使用变造的发动机号牌于2012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11月、2013年6月、2015年1月被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朱小路,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灌云县。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年4月被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亚洲,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雪明、田单锋、张留妹、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雪明、被告人田单锋及其辩护人田作立、被告人张留妹、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13日间,被告人蒋雪明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田单锋、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张留妹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紫金城10幢乙单元2301室及顶楼、金鸡花园39幢甲单元1201室、中天名园8幢1402室等地,以麻将牌“斗牛”形式,多次组织孙某、杨某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0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蒋雪明系赌档组织者,非法获利60000余元;被告人田单锋负责“抽头”,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张留妹多次提供赌点,非法获利2600元;被告人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负责望风,分别非法获利2000余元、1500余元、400元。案发后,被告人蒋雪明、田单锋、张留妹、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分别退出非法所得60000元、2000元、2600元、2000元、1500元、400元。2017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蒋雪明、田单锋、葛益松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中天名园8幢1402室组织孙某等人聚众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查获赌资191525元。另查明,被告人朱小路、陈亚洲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6月13日至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湖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雪明、田单锋、葛益松、张留妹、朱小路、陈亚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并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相关书证、证人吴某、周某、孙某、杨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雪明的前科劣迹有本院(2012)武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证实,被告人田单锋的前科情况有本院(2013)武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所证实,被告人张留妹的前科劣迹有本院(2006)武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治安处罚决定书所证实,被告人葛益松的前科劣迹有金坛市人民法院(2015)坛刑初字第011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证实,被告人朱小路被处罚的情况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雪明,以营利为目的,纠集被告人田单锋、张留妹、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等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雪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单锋、张留妹、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雪明、田单锋、张留妹、葛益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朱小路、陈亚洲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单锋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雪明、田单锋、张留妹、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已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雪明、张留妹、葛益松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雪明、田单锋、张留妹、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蒋雪明系主犯,被告人田单锋、张留妹、葛益松、朱小路、陈亚洲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单锋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雪明、田单锋、张留妹、葛益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人朱小路、陈亚洲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雪明、张留妹、葛益松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均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田单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单锋系从犯、已退出非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雪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的一个月十九天,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田单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张留妹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葛益松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朱小路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亚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非法所得人民币68500元、查获的赌资人民币191525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