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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与杨某、刘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杨某,刘某,王某,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733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黄金小区侧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某1,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诉被告杨某、刘某、王某、张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某、刘某、王某、张某2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朱国林审判员林立楠审判员李想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昕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