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颖与朱国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颖,朱国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3040号原告:徐颖,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朱国宣,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徐颖与朱国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颖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颖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国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颖撤回对被告朱国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徐颖负担。审判员 马天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