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刘君兰、韩永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刘君兰,韩永文,石兴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3183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住所地:凉州区凉州区荣华西路*号。负责人:杨仲峰,该支行行长。被告:刘君兰,女,1986年9月2日出生,甘肃凉州人,住凉州。被告:韩永文,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甘肃凉州人,住凉州。被告:石兴梅,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甘肃凉州人,住凉州。委托代理人:韩永文,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凉州人,住凉州,系被告石兴梅丈夫。原告武威农商银行高坝支行与被告刘君兰、韩永文、石兴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负责人杨仲峰及被告刘君兰、被告韩永文,被告石兴梅委托代理人韩永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以下简称高坝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刘君兰偿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韩永文、石兴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4日,刘君兰的丈夫韩永东因从事羊的饲养资金不足向高坝支行申请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8.61%。刘君兰、韩永文、石兴梅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高坝支行多次催收,韩永东在归还本金42000元之后对剩余借款本息推诿不还。现高坝支行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韩永东于2017年5月25日因意外死亡,现要求刘君兰承担偿还责任。刘君兰辩称,借款及担保均属实,但现在无能力偿还。韩永文辩称,担保属实,会尽快督促刘君兰还款。本院认为,高坝支行与韩永东之间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确认。刘君兰系韩永东的妻子,在韩永东死亡后,刘君兰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理应承担偿还之责,故对高坝支行要求判令刘君兰偿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其次,韩永文、石兴梅在担保承诺书中承诺为其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对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请求判令刘君兰偿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韩永文、石兴梅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君兰偿还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息随本清);韩永文、石兴梅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由刘君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骏人民陪审员 唐 俊人民陪审员 柳德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懿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