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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4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42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某在中国某支行账号为621****3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余某在中国某支行账号为621****3账户存款至人民币3***元;二、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全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