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杜柏明与杜方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柏明,杜方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杜柏明,男。被执行人:杜方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柏明与被执行人杜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柏明与被执行人杜方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撤销对被执行人杜方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1执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