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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邓拥民、何秋献、唐薇、唐驰、张艳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邓拥民,何秋献,唐薇,唐驰,张艳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11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22号。负责人:沈赞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拥民,男。被告:何秋献,女。被告:唐薇,女。被告:唐驰,男。被告:张艳容,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告邓拥民、何秋献、唐薇、唐驰、张艳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黎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承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