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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5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启军与叶海斌、刘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军,叶海斌,刘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51号之二原告:张启军,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叶海斌,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刘玺,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张启军与被告叶海斌、刘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启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张启军负担。审 判 员  樊雨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运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