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达州市腾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瑞、谭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腾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瑞,谭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腾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尚坤,经理。被执行人:张瑞,男,生于1983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谭周艳,女,生于1981年6月26日,汉族,住西藏阿里地区。本院在执行达州市腾飞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瑞、谭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珑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