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曾繁荣与李永辉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繁荣,李永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民终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繁荣,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木垒县英格堡乡街街子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辉,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二路4号院迎宾小区*号楼*单元***室。上诉人曾繁荣因与被上诉人李永辉��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1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繁荣于2017年8月9日以原判决正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曾繁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繁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曾繁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宝军审��员胡静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 悦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