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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小梅与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梅,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725号原告:周小梅,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叶生,男,39岁,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东镇新里垌尾村印刷厂底。法定代表人:吕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樑,男,65岁,汉族,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周小梅与被告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周小梅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梅撤回对被告信宜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1元减半收取1390.5元(原告已预交2781元),由原告周小梅负担。审 判 长  万彩凤审 判 员  陆智华人民陪审员  肖春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