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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谷开洲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开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10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开洲,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曾因赌博于2016年5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开洲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开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谷开洲采用向公安机关举报卖淫嫖娼等威胁手段,多次向浴室、会所等经营者实施敲诈,共索得人民币18182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分述如下:1、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聚湖路新国泰大浴场经营者索要钱财,后被害人魏某、徐某2分别微信转账1000元、2000元。2、2017年1月,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海洋之星洗浴店经营者索要钱财,后被害人雎学勇支付500元。3、2017年1月,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路水云涧SPA养生会所经营者索要钱财,后被害人邓某微信转账400元。4、2017年2月,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路御水江南会馆经营者索要钱财,后被害人陈某微信转账400元。5、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北路南玻浴场经营者索要钱财,后被害人陶某支付1700元。6、2017年1月,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路雨林沁园SPA店经营者索要钱财,后被害人张某微信转账328元。7、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汇都足浴养生会馆经营者索要钱财,后被害人周某1支付1216元。8、2017年2月份,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武进区湖塘镇马杭纺织城御景湾休闲会所经营者索要钱财,后被害人萧某支付500元。9、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湖塘镇人民路名兰至尊SPA养生店经营者索要钱财,后被害人钱某分别微信转账200元、300元、500元、300元,共计1300元。10、201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湖塘镇花园街红珊瑚会所经营者索要钱财,被害人章某共支付4800元。11、2016年12月,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白云路218号爱琴海休闲中心经营者索要钱财,被害人周某2支付238元。12、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劳动西路47号旺联浴室经营者索要钱财,被害人丁某2分别转账300元、500元、500元、500元,共计1800元。13、2016年12月,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隆荆浴场经营者索要钱财,后被害人沈某微信转账2000元。14、2017年2月,被告人谷开洲以前述手段向湖塘镇定安路皇冠大酒店的经营者索要钱财,未能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开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报警记录、手机通话清单、银行卡明细等相关书证、证人睢某、刘某、胡某、赵某、彭某、徐某1、丁某1、李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魏某、徐某2、邓某、陈某、张某、章某、钱某、丁某2、沈某的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开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谷开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谷开洲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谷开洲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开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赃款人民币18182元责令被告人谷开洲退赔各被害人,其中退赔被害人魏某1000元、徐某(2)2000元、睢某500元、邓某400元、陈某400元、陶某1700元、张某328元、周某1216元、萧某500元、钱某1300元、章某4800元、周某238元、丁某(1)1800元、沈某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