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与方杭波、杭州仁盛控股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方杭波,杭州仁盛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778号之一原告: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号海华广场****室。负责人:徐阳,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徐阳,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杭波,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杭州仁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华星时代广场*****室。法定代表人:方杭波。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方杭波、杭州仁盛控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杭波、杭州仁盛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2元,两项合计2205.50元,由原告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肖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