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贤荣与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贤荣,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贤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上诉人吴贤荣因与被上诉人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4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吴贤荣的户籍所在地为深圳市龙岗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宝安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