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光翠与方秀和、余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翠,方秀和,余志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877号原告吴光翠,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方秀和,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余志金,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翠诉被告方秀和、余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翠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国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