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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光翠与方秀和、余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翠,方秀和,余志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1877号原告吴光翠,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方秀和,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余志金,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翠诉被告方秀和、余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翠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国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