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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1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翟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3475号申请执行人:翟某,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贾某,男,汉族,个体户。翟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翟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翟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已失去担保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翟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