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1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翟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3475号申请执行人:翟某,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贾某,男,汉族,个体户。翟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翟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现因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翟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已失去担保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翟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