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超、丁云庆与被执行人李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庆,刘超,李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丁云庆,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大众乡大众村。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大众乡长征村。被执行人:李万波,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大众乡大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超、丁云庆与被执行人李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玄立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