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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财保92号申请人马某,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年龄不详,住林西县。申请人马某诉被申请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马某以其所有的×××号车辆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财产凭证,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马某所有的×××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初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