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执恢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李懿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李懿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路房地产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991119-8。法定代表人:董明虎,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李懿玮,男,汉族,住本市。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705执恢52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义安区华芳国际度假花园村8栋303室不动产。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懿伟所有的义安区华芳国际度假花园村8栋303室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