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杰,李爱清,刘琴琴,李建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30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波,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刘杰,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李爱清,女,1981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刘琴琴,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李建荣,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李爱清、刘琴琴、李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杰、李爱清、刘琴琴、李建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