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志伟犯合同诈骗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60号被执行人陈志伟,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无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吉08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陈志伟未主动全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陈志伟应缴纳的罚金强制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对陈志伟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玉峰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