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培兰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408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培兰,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培兰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培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培兰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李培兰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等。2017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培兰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并将被执行人李培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罚金1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培兰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尤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