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钟文武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武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文武,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7年1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强、被告人钟文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文武于2016年12月起将一把火药枪存放于自己位于本县陈家镇老罐堂村6社5号的家中,平时用于打鸟。2016年12月7日晚,公安民警在陈家镇老罐堂村2社一竹林地将钟文武查获。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的疑似枪支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钟文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文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钟某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图片、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武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钟文武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文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一支、射钉弹三十颗、钢弹三两,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