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孟宪春与马东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春,马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春。被执行人马东明。申请执行人孟宪春与被执行人马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马东明银行存款5698.04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及相关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失信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宪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