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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方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4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公诉机关以平阴检公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5日21时20分,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自平阴县环秀小区平阴四中宿舍楼沿小区内道路行驶至平阴县环秀小区实验幼儿园附近时,被平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0mg/100ml,民警立即带方某某至平阴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1mg/100ml。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先行羁押的三日予以折抵),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张吉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辛利美书 记 员 何国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