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军贤、伍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贤,伍宏伟,邓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贤,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申请执行人:伍宏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邓景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张军贤、伍宏伟与邓景明民间接的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标的为5475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为10000元。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张军贤、伍宏伟与被执行人邓景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