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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凤霞与张鸿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霞,张鸿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955号原告:徐凤霞,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抚宁区。系与原告为母子关系。被告:张鸿艺,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抚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霞诉被告张鸿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铁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