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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国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620号移���机关: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住凤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7日生效的(2016)皖11刑终323号判决,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军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国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国军存款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之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