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国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620号移���机关:凤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住凤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27日生效的(2016)皖11刑终323号判决,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军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国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国军存款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之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