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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姚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明,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阳西县,住阳西县。2004年10月10日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5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姚明来到阳西县溪头镇卫生院宿舍楼下停车场处,偷走被害人关某一辆车牌号为粤Q×××××白色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2017年4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姚明来到阳西县城兴华东路43号米兰经典婚纱店一楼出租屋停车场处偷走被害人叶某一辆车牌号为粤Q×××××(车架号LWBTCG4B1A55159,发动机号11K11041)蓝色女装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粤Q×××××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2280元,粤Q×××××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5200元。2017年4月17日16时许,民警在阳西县织篢镇壹加壹饭店附近将姚明抓获,从其租住的出租房内缴出偷车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抓获���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告知书、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关某及叶某的陈述、被告人姚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被盗财物价值共计7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二、责令被告人姚明退赔被害人关金2280元,没收缴获偷车工具一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应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