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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城支行与叶毅、罗曼、叶荣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城支行,叶毅,罗曼,叶荣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4023号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邓伟君。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彦君,女,该行职工。被告:叶毅,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罗曼,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叶荣鑫,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城支行与被告叶毅、罗曼、叶荣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先平人民陪审员  蒙 丹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