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裴秋琴与刘力、周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秋琴,刘力,周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秋琴,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刘力,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周玉红,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裴秋琴与被执行人刘力、周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秋琴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秋琴与被执行人刘力、周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力、周玉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裴秋琴借款本金225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力、周玉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鲁新元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刘力、周玉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力、周玉红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除扣划被执行人周玉红的银行存款1027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力、周玉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刘力、周玉红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力、周玉红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刘力、周玉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力、周玉红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