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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8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秦与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童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秦,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童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487号原告:徐秦,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童村。法定代表人:童士春,该合作社社长。原告徐秦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童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秦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