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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7191张家港市卓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惠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卓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惠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7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卓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西环路249号。法定代表人:徐艳琴,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惠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张家港市卓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惠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华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8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卓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登记取得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东路南、新市河西1室的三层房屋是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被上诉人虚构建筑事实,伪造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采用非法手段骗取相关部门的认可取得,故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不具有物权。二、上诉人现取得相关证据已经证实涉案房屋是上诉人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委托他人建造的。上诉人建造房屋具有合法手续,故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属上诉人。三、虽然被上诉人拖欠他人借款导致涉案房屋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查封,但我方得知情况后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中止执行,故相关案件已经中止执行。四、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被法院在执行与审理阶段多次查封为由认定上诉人无权确权有误。卓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东路南、新市河西1室总层数三层、建筑面积1074.79平方米的三层楼房产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归卓立公司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惠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2月15日卓立公司向杨舍镇农工商总公司提出书面请示,要求将张家港市石油化工公司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同年3月18日杨舍镇农工商总公司向张家港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请示,主要内容为其已同意张家港市石油化工公司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名称变更为张家港市卓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张体改【1998】421号文批复同意张家港市石油化工公司改组成张家港市卓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993年5月张家港市石油化工公司提交《张家港市基建、技措项目申请表》,请求批准其建造石化大楼。同年6月6日张家港市计划委员会张计投【1993】46号文批复同意张家港市石油化工公司拆除现有旧房8500平方米,翻建综合用房,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建设单位为张家港市石油化工公司,施工单位为城建二分公司,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11层,施工单位负责人汤达、辛瑞荣签字。张土补让合(1999)第4、5号《张家港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证实卓立公司将原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办地块位于环城××城东桥堍西,面积分别为3644.6平方米与2129.5平方米,后者宗地图东至新市河,沿河长度30余米。1998年12月31日卓立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位置为环城东路东侧、沙洲东路南侧,用地面积5774.1平方米。1999年1月卓立公司办理地号2-27-1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1月31日办理地号2-27-12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7月14日卓立公司办理了环城××城东桥堍西两幢房屋的产权证,1幢总层数11层,建筑面积5887.45平方米,2幢总层数3层,建筑面积7734.03平方米,合计13621.48平方米。产权登记证附记记录1幢302、303、402、403、404、301、304、901、902、903、904室于2001年4月3日、501-504、601-604、701-704、801-804室于2001年5月22日已转让。2005年11月15日卓立公司与惠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如下:一、甲方(卓立公司)及甲方所属关联企业结欠乙方及乙方所属关联企业借款6100万元。甲方同意用其位于本市××环城东路城东桥堍的梁丰商城房屋折抵清偿,乙方表示确认。折抵楼层如下:1、梁丰商城总建筑面积为8709.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179.44平方米,其中应扣除甲方房产公司售出的21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性质,使用年限至2038年12月28日止。2、梁丰商城主楼第一层至第二层及辅楼第一层至第三层,包括所有门面房建筑面积8709.56平方米,东至新市河河边、西至东环路、南至振丰新村、北至沙洲东路,及主楼第三层至第九层中七套房产(房屋号为402、403、404、304、902、302、303),折抵清偿借款6100万元。3、梁丰商城主楼自第三层至第十一层已由甲方房产公司出售21套,2006年1月28日起该物业管理由乙方行使管理。……。2009年12月惠华公司分别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位置为沙州东路南、新市河西,建设规模计1021.5平方米,施工单位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为1998年4月1日与1998年12月1日。2009年12月28日张家港市建设委员会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2009年12月29日惠华公司办理了张房权证杨字第××号产权登记证,房屋坐落为杨舍镇沙洲东路南,新市河西1室,总层数3层,建筑面积1074.79平方米。惠华公司于2012年11月在该房屋上设定他项权,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0万元。卓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房权证杨字第××号产权登记证系惠华公司伪造材料取得,不具真实性与合法性;该房产证所对应房屋系卓立公司建造,不包括在双方2005年11月15日《协议书》中,该部分房屋应属于卓立公司所有。经一审法院查询,张房权证杨字第××号房屋产权证所涉房屋于2013年9月5日被(2014)苏中执字第00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2014年10月22日被(2013)张开民初字第08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2014年5月19日被(2014)张商初字第04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2015年10月20日被(2013)张开民初字第08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2016年9月18日被(2016)苏0582民初968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本案涉案房屋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在执行与审理阶段多次查封,卓立公司无权就被查封的财产提起确权之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家港市卓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被本院及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查封,如卓立公司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的,卓立公司可通过执行异议等相关程序主张权利。卓立公司针对涉案房屋无权另案提起确权之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综上,卓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叶 刚审 判 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源榕书 记 员 袁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