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法牧雷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法牧雷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388号原告:杭州法牧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富塘路33号3楼。法定代表人:黄金刚,经理。被告: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2号文耀大厦1楼162室。法定代表人:蒋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法牧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飘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法牧雷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法牧雷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