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执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连方因与被申请人侯忠德、蔡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连方,侯忠德,蔡学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38号申请人侯连方,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郴州市。被申请人侯忠德,男,住址郴州市。被申请人蔡学莉,女,住安仁县。申请人侯连方因与被申请人侯忠德、蔡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忠德、蔡学莉银行存款1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侯连方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连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侯连方名下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侯忠德、蔡学莉银行存款1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