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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黄光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黄光段,唐胤淇,薛雄信,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奥奇丽路12号一层商铺、二层办公用房。代表人庞继辉,行长。被执行人黄光段,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唐胤淇,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薛雄信,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黎伟,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申请黄光段、唐胤淇、薛雄信、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453号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光段、唐胤淇、薛雄信、黎伟应支付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案款557297.8元,承担执行费7972.9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57297.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光段、唐胤淇、薛雄信、黎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石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