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孔祥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70号申请保全人:德州扒鸡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广川街道办事处湖滨中大道569号。法定代表人:刘秀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孔祥星,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扒鸡美食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红卫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65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洪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