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卢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050号之一申请人:卢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雷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卢某某与被申请人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卢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雷某某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2017年8月11日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孙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财产保全担保函。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孙某某所有的位于杨圩原派出所西侧的房产一套(高房权证杨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