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先山与王中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71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先山与被执行人王中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吉011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中有已将5025.00元全部给付申请人李先山,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本案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97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2017)吉0112执714号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