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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帝轩百货商店、唐经书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帝轩百货商店,唐经书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帝轩百货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兰花路*号103、105铺。经营者:洪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经书,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委托代理人:裴紫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帝轩百货商店与被上诉人唐经书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8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帝轩百货商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帝轩百货商店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帝轩百货商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颖仪谢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