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得林与李晓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834号张得林,住所地甘州区泰安小区24号楼5单元402室,联系方式139XX****XX。李晓军,所在地甘州区金地盛世园7号楼2单元1101室,联系电话180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6-9560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晓军在银行的存款33243.5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晓军相当于33243.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晓军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治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