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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0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牡丹支行与姚国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牡丹支行,姚国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13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牡丹支行,住所地朔州市鄯阳街人民医院对面。负责人:蒯常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宏,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牡丹支行副行长,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德苑小区5号楼1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春香,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五台县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牡丹支行职工,现住山西省五台县台城镇东米市街糖业宿舍楼2单元6号。身份证号码:×××。被告:姚国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人,现住朔州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牡丹支行与被告姚国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牡丹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牡丹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牡丹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32元,减半收取31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日平人民陪审员  陈福玲人民陪审员  高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