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执行孙春付、郭丽丽、王德林、黄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孙春付,郭丽丽,王德林,黄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镇府街42号。法定代表人关成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春付,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郭丽丽,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德林,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黄凤,女,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黑0221��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黑0221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