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加贵与卢春虎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贵,卢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加贵,男,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被执行人卢春虎,男,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加贵与被执行人卢春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云0621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春虎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加贵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春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加贵关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补偿款6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00元。该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春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的补偿款未得到支付,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1执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永兴执行员  祖克磊执行员  罗友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