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8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蒋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蒋茜茜,李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8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陈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茜茜,女,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李春辉,男,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县。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蒋茜茜、李春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西桃民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春辉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277号康怡亲水楼台住宅3栋一单元602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春辉、蒋茜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对被执行人李春辉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277号康怡亲水楼台住宅3栋一单元602室房产拍卖的第二次拍卖公告,并于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6日10时(延时除外)在南昌市西湖区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买受人徐迪雅(身份证号码:)通过竞买号Q1311于2017年08月6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277号康怡亲水楼台住宅3栋一单元602室住宅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80304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并已交清全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277号康怡亲水楼台住宅3栋一单元602室房产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5)西桃民保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二、将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277号康怡亲水楼台住宅3栋一单元602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迪雅(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人徐迪雅(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伏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