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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武鹏与被执行人李云、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武鹏,李云,郭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文武鹏,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李云,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郭丽,女,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文武鹏与被执行人李云、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云、郭丽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云、郭丽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