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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左森林诉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森林,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722行初40号原告左森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曾荣洪,局长。委托代理人罗解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松,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森林诉被告三台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左森林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斌人民陪审员  徐远秀人民陪审员  李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林小燕书 记 员  汪文涓 来自: